| 各普通高等学校、有关成人高校、省直普通中专学校:
为了引导大中专学校认真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,提高教学质量,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经研究,决定开展山西省2008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
全省普通高等学校(含民办高校和有关成人高校)毕业研究生、本、专科(高职毕业生,省直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。
二、评选名额
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.5%,本、专科(高职)、省直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均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%。
三、评选条件
1、热爱祖国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科学发展观并积极要求进步。
2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品德优良,行为规范(凡受过学校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者不得评选)。
3、勤奋学习、成绩优异、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。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热爱集体、热爱劳动,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,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健康标准(凡 毕业时本科以上毕业生不能取得“学位”或在校期间专科、高职毕业生有两门以 上补考不及格者不得评选)。
4、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(含校级)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 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干部”称号或具有突出事迹,获得社会殊荣的毕业生 优先评选。
5、响应国家号召,自愿服务就业项目计划(“三支一扶”、“晋西北”、“村干部”)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。
四、评选要求
1、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,认真组织实施。结合评选工作, 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。
2、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,严格评选数量和比例,将学校评选名单公示,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,确保优秀毕业的评选质量。
3、各学校确定人选后,要认真填写《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》(附件一)、《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》(附件二);《山西省中等专 业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》(附件三)、《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》 (附件四),院(系)和学校要签署意见并盖章(以上附件可通过毕业生就业办公 系统下载),并附个人事迹材料。
五、评选程序
各学校报送的优秀毕业生材料,由教育厅学生处统一组织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评委进行评审。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“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、“山西省200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。 |